关于劳务费仓储费开票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19 15:28
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有一企业收取上海开具的仓储费发票,发票上无数量、单位、单价,只有总金额和税额,对方反馈上海国税要求附上清单,企业就可以收取抵扣。请问老师,这样的发票我们可以收取吗?宁波是否有另行规定?麻烦老师回复,谢谢。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所以发票需要按实开具。由于“营改增”应税劳务不象销售货物一样有非常清晰的数量、单位、单价,所以要求尽量要求开具详细。如果属于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必须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否则不予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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