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国际货运代理,根据42号文,9月2日申请办理免税备案美工已批复,请问,我公司是从9月开始增值税申报是免税和开普通发票吗?收到的专用发票是要先扫描后再进项转出还是不用扫描?直接全额出帐?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关于明确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国税发〔2008〕181号)的规定,纳税人销售其他减免税货物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免税货物应按照零税率开具发票。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如符合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已完成增值税减免税备案手续的,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按照零税率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四)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因此,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接受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如用于上述不得抵扣范围的则不可抵扣。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