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本广告工作室是属于个体性质,因现接到较大金额的项目,而客户方需要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方是否可到国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惠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您的广告工作室属于个体的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请根据您工作室的实际情况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