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前几年在江门市蓬江区开了一间服装加工厂,属于人体工商户,经营了约1年半后就经营不下去了,当时帮我厂报税人员就帮我们办暂停了工商,但没有去办停或注销税务,时间已经过了3年了,现在想补办注销税务,但是税务局要按之前厂经营期间的定额来补税,我不能接受这种按定额来补税的做法,必竟我不是偷税,而是没有办注销税务而已。现在应该怎么办呢?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12366江门市纳税服务热线回复: 您好,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和“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以上答复仅供参考,如需进一步了解,请与主管税务机关联系,感谢您的提问,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