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我公司原为国际货代,现在兼营交通运输业。原本国际货代购买过航天信息的税控设备,现在购买了交通运输业专用的税控设备,这笔金额还可以全额抵减么?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12〕15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您单位属于再次购买,按规定购买该税控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进项税额抵扣。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