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收购农产品是否可以先将农产品入仓,收购发票下个月再开。因为有时候公司里生产的产品有库存,为了符合增值税的税负,所以请问一下,农产品的收购发票能顺延到下一个月再开吗?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12366江门市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 第二十四条规定:“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是指下列情况:(一)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二)国家税务总局认为其他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的”。因此收购发票不可以顺延下月开具。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