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司为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经营商标代理业务,比如:我司此项业务为30000元,其中付给商标办理费25000,商标局并开票给我公司,实际营业额就只有5000, 那申报增值税的时候是否直接按30000-25000 的差额 缴纳增值税? 问题答复:
您好。根据财税(2013)106号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知识产权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和代理报关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因此,你司上述情况,可扣除支付给商标局的规费25000,以余额5000为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