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是否可以归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或费用中作为扣除项目? 问题答复: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2]1号)第五条的规定,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以下原则处理:(1)企业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按其是否与开发建造活动相关的原则进行划分。凡与开发活动直接相关,且可直接计入或分配计入开发对象的,允许计入开发成本;反之,则应计入开发费用。对企业非建造房屋建筑物时特有的费用和基金,应计入开发费用。(2)允许计入开发成本的费用、基金,如果是在开发项目竣工验收之后发生的,则也应计入开发费用。另根据《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归集方向的通知》(苏地税函[2011]81号)的规定,防洪保安资金不在文件列举的省级以上(含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范围之内。
因此,企业缴纳的防洪保安资金不可以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归集到房地产开发成本或费用中作为扣除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