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情况确认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20 10:56
问题描述: 本企业以开具发票确认收入,当月有发货,产品的风险已转移,当月对方未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过了一个月后,对方要求要发票,而已这种情况的金额有10多万,像这种情况,发货与开票不一个期限的,应该怎么操作,法规又是怎么规定的?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惠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规定,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根据不同结算方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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