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生产企业合并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20 10:56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生产企业,经营范围:生产各式毛织服装,是由境内两个自然人出资创建的有限责任公司,我公司出资成立B公司,B公司也是生产企业,经营范围:生产各式毛织服装。现因各方面原因,我公司注册地迁移到B公司的生产厂区,现需吸收合并B 公司,我公司和全资子公司B公司的合并是否属于财税[2009]59号所称企业重组?是否适应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  关于企业重组合并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如果你司与B公司的情况属于一家或多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合并企业)将其全部资产和负债转让给另一家现存或新设企业(以下称为合并企业),被合并企业股东换取合并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等情形的,应属于?企业重组合并。同时,如果你司与B公司的重组合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继。?   3.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   4.被合并企业股东取得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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