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单位”栏必须为吨。 以往本公司是销售按毫升、克、加仑等较小的单位开具,换算成吨差异较大。是否能用其他计量单位开具?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经销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纳入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版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3号)的规定,成品油经销企业销售成品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系统中“专用发票填开”模块开具,“单位”栏必须为吨。因此,广州市成品油经销企业应按上述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