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企业收购旧轮胎重新处理以后加工成新轮胎,从事轮胎翻新业务,在增值税、消费税两方面,有哪些税收优惠?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可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旧轮胎翻新需要征收3%的消费税。对翻新轮胎停止征收消费税已于2008年01月31日失效。财税〔2008〕156号规定: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免征增值税政策:翻新轮胎。翻新轮胎应当符合GB7037—2007、GB14646—2007或者HG/T3979—2007规定的性能指标,并且翻新轮胎的胎体100%来自废旧轮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