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请问一下为职工新购住房,单位为职工购买生活电器等用品能否作为福利费支出,税前扣除呢? 问题答复:
佛山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为职工新购住房和购买生活电器应作为固定资产在规定年限内计提折扣,为职工购置的,再按会计处理规定计入福利费。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