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国税12366珠海市呼叫中心热线回复:一、代开普通发票: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珠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 1 号)规定:凡已办理税务登记并领购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服务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1.临时取得超出已领购普通发票使用范围或者开具限额的经营(业务)收入;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普通发票期间取得经营(业务)收入; (二)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 (三)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营业执照发证之日起至税务登记证发证之日止所取得的经营(业务)收入; (四)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经营(业务)收入; (五)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用票量自行决定给予代开或限量供应发票; (六)自产自销免税农产品取得经营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可向农产品产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符合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提供以下有关证明资料。 (一)必须提供的证明资料: 1.《代开发票申请表》(该表可登陆本网站“下载中心”—“发票管理”栏下载); 2.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经办人、个人(收款方)的合法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或接受劳务服务的项目)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个人小额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收入在200元(不含本数)以下的除外。书面证明必须载明收款方经营行为(或劳务服务)发生的地点、货物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数量、金额以及付款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等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付款方为个人的,以签章确认)(该表格式可登陆本网站“下载中心”—“发票管理”栏下载)。 (二)下列业务除提供上述第二条第(一)款证明资料外,还需提供以下证明资料: 1.自产自销的免税农产品,须提供农产品产地村委会(或居委会)出具的“自产自销证明”。“自产自销证明”必须载明农产品种植(养殖)的品种、面积、数量、金额等内容。 2.单笔或当次累计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超过5000元(含本数),货物品名为农产品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当次经营活动相关的购销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货物品名为农产品以外的其他货物,应提供进货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如符合上述代开发票的规定,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并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审核意见为准。 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经营者)以及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可予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按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补充,必须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提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为其代开3%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纳税人应提供资料:1、《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一式3联;2、税务登记证副本; 3、采用税收完税凭证到银行办理缴款的,需提供税收完税凭证4、提供当月销售额达到起征点的证明材料(如自开普通发票存根联或定额核定通知书等)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具体操作指南可直接登录珠海市国税局网首页->办税服务->办税指南->发票管理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