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外商独资企业,投资者为台湾个人,现公司要用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是否需要缴纳税款?另外,盈余公积是否属于股息红利,若属于股息红利,投资者是否可以享受外籍个人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问题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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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4号规定: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未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分配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在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实际支付时间先于利润分配决定日期的,应在实际支付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相当于利润分别后再投资,所以需要缴纳10%的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地税征管的,请咨询地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