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方式变更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20 10:57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是一家以贸易为主的工贸企业,出口退税方式认定为“免、退税”;若退税方式想变更为“免、抵、退税”,我司应提供哪些资料?税务机关的审批流程是怎么样的?税务机关是否要到企业实地查验?谢谢!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12366珠海市呼叫中心热线回复: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规定: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劳务,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增值税免抵退税或免退税办法。(一)免抵退税办法。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和视同自产货物(视同自产货物的具体范围见附件4)及对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列名生产企业(具体范围见附件5)出口非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额(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政策的应纳增值税额),未抵减完的部分予以退还。(二)免退税办法。不具有生产能力的出口企业(以下称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劳务,免征增值税,相应的进项税额予以退还。详情请参照该文件规定。如仍有疑问,建议直接联系所属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实名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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