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一间进料加工企业,海关手册核销过程中,按规定将边角料、盘亏物料及残次料件进行内销征税,公司规定残次品率为1%,而本次报核征税残次品率约为1.5%,超过规定的残次率产生的原因主要来料不良及生产过程中不符合生产技术要求,超规定残次品率的料件内销征税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盘亏物料的进项税额是否出需要进项税转出?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7〕339号)的规定,因‘进料料件内销’、‘特案征税’等情况而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因此,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如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的范围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反之,则无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