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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2号规定:一、试点纳税人通过其他代理人,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一条第(十四)项免征增值税。 二、试点纳税人提供上述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费用,必须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三、试点纳税人为大陆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之间的货物运输间接提供的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发生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国际货代业务免征增值税。办理时限: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有明确截止期限的,按此期限作为备案期限;未明确期限的,两个年度备案一次,到期次年一月底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资料提供:(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二)报送主表:《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 (一式一份)。(三)附送资料:1.提供国际货物代理业务相关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一份);2.提供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收入,以及向国际运输承运人支付的国际运输费用,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结算的证明(复印件一式一份)。纳税人注意事项:纳税人准予登记备案后,应分别核算应税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并按期进行应税和减免税申报。纳税人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条件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或取消税收优惠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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