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您好!请问公司出货给客户,客户要求在次月对上月出的货进行对账,账对好了,才能开发票付款,发票有误的话就不付款。这样公司出了货,理应开具增值税发票,记销售收入,但是客户又要求在次月开发票。1.公司应该是当月记销售收入还是次月开了发票再记收入?2.如果在当月未开发票的情况下记了收入,那就等于公司的财务报表上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纳报表上的收入不一致,这样处理在税务上允不允许?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东莞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请贵司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并开具发票。由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确认原则与财务报表收入确认原则有所不同,两者不一致是允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