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保险公司对车辆出险实行1000元免赔。即,出现事故后,按4S店开出的发票全额扣减1000元后的部分理赔。也就是,公司要自己承担另外那1000元的修车费,但发票全额又被保险公司收走。则公司没有原始发票入账报销那1000元。请问,是否可凭发票复印件和理赔通知书入账,确认此1000元的公司修车费用并税前列支?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另外,发票复印件经提供原件的单位注明“此件是我单位提供,与原件相符”,加盖公章后,方可作为原始凭证。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纳税人发生的支出如取得合法凭证及符合上述要求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