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次品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20 17:08
问题描述: 您好!我公司是一间进料加工企业,免税进口一批原材料.生产过程中,发现该批原材料有部份残次品,现已向海关申请料件内销补征进口增值税.问:1)该批残次品若超出我公司核定的残次率,超出部份是否需作进项税转出?2)该批残次品的资产损失,是否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一、根据《关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有关问题的批复》(粤国税函〔2007〕339号)的规定,因‘进料料件内销’、‘特案征税’等情况而补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所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纳税人进口货物如发生上述补缴增值税的情形且取得相应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可依照上述规定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二、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一)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按照公允价格销售、转让、变卖非货币资产的损失;(二)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三)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四)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资产损失;(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因此,纳税人如发生资产损失,且符合上述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条件的,应依照上述规定以相应的申报方式办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申报。涉及具体征管问题请向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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