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从汽车经销商购进汽车,经销商同时提供上牌等服务,现经销商将购车款开具了《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给我们,同时上牌费开具了地税的服务发票给我们。请问这种发票开具方式正确吗? 上牌服务费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费用?是否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果在合同中单独将服务费列示,是否就可以开具服务费发票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的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因此,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属于上述价外费用,所以不须缴纳增值税,也不可开具国税发票。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