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文化建设费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20 17:08
问题描述: 你好,我们是一家展览策划公司,现在文化建设费是怎么计算的,是否半年内未达到多少收入就免交,急!!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因此,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规定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另外,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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