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没收保证金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20 17:08
问题描述: 投标保证金被没收是否能税前扣除,几号文件有规定? 问题答复: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如果该保证金是协议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您单位应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的规定,进行专项申报。应提供资料:纳税人办理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申报时,应报送《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和下列附送资料:2.单笔数额不超过五万或者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应收款项,会计上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情况说明; (2)并出具专项报告。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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