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业务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21 11:26
问题描述: 您好!我司是贸易企业,有进出口权。2014.5开始发生了出口业务,请教下,关于出口业务财务这边需做哪些准备工作才能办理退税?在操作环节上哪些有时间限制?比如出口专用发票开出后,取得进项发票后,分别需要在哪些软件上录入信息吗?请指教,谢谢! 问题答复: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4号规定,外贸企业出口货物免退税的申报

  (一)申报程序和期限

  企业当月出口的货物须在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将适用退(免)税政策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免税货物销售额”栏。

  企业应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退税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免退税申报。逾期的,企业不得申报免退税。

  (二)申报资料

  1.《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见附件15);

  2.《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6);

  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见附件17);

  4.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5.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

  (2)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出口退税进货分批申报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3)出口收汇核销单;

  (4)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5)属应税消费品的,还应提供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分割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的,还需同时提供进口货物报关单,下同);

  (6)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另,出口免(退)税申报的一些注意事项,你司可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12号、(2013)61号、(201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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