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一名与广州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现由广州总公司派至清远分公司任职,两地同时发放工资给该员工。那么,在核算清远分公司所得税的时候,此员工的工资可否作为工资总额在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
广东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情况一:该分公司若为独立核算,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情况二:该分公司为汇总核算方式的,则不存在会计财务做账,只由总公司分配比例后进行申报,因此不 允许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