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单位购买了一存量房作为办公用,但是卖方要求我单位负担交易中的所有税费(例如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等)(双方签订的合同有这约定条款),我单位能否拿卖方缴纳的税费完税凭证(抬头是卖方的名字)作为入账(记入固定资产)依据吗?这部分的折旧可否税前扣除?如果不行,依据是什么?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您所述的情形,不是以您司名义缴纳的税费,不能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