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已经完成施工,房屋已基本销售完毕。我公司建成并销售的房屋中,阁楼和一部分半地下库房面积不在测绘报告的测绘面积中,这一部分房屋面积已作为赠送面积销售给业主,面积数额是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审核认定的,对这一部分成本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已予剔除。 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对这一部分房屋面积的成本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能扣除,可扣除的金额是否依据2009年31号文中计入成本对象总成本计算可售面积单位成本,并计算已售成本?如不能扣除,剔除该部分成本金额如何计算,是根据总建筑面积计算单位面积成本再乘以超建面积,还是按照可售面积计算单位面积成本在乘以超建面积? 问题答复:
房地产开发企业超建部分的成本不得计入房地产项目的开发成本,在可售面积中分摊计算。你公司应根据总建筑面积计算单位面积成本,再乘以超建面积作为超建成本从开发成本中剔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