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14年注册登记并开始营业的企业,核定征收,14年1-6月份销售收入共计8万,公司员工2人,这样的情况是否符合小微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这次2季度的所得税预缴,我公司仍按照80000*10%*25%来交的,如果能享受小微企业优惠,是不是交多了,正确的要怎么计算呢?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规定: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但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本年度新办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凡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详细的填报说明请您阅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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