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老师,您好: 我公司打算将一厂房租赁出去,其中一半用于仓储、一半用于生产,因我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相关提供仓储服务的内容,我公司是否可以直接将仓储部分收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如果可以是否需到国税办理相关备案手续。谢谢!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13】106号对“营改增”应税服务范围进行了注释。其中物流辅助服务的仓储服务是这样注释的,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您单位的业务到底是厂房出租还是利用该厂房代客贮放、保管货物。如果是厂房出租,该业务是地税业务缴纳营业税;如果是利用该厂房代客贮放、保管货物,那么该业务就属于营改增仓储服务业务。就需要到主管税务局做税种鉴定,否则会影响您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报送。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