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们是一家农业企业,专业种植花木,2013年12月份本企业去大厅办理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增值税优惠备案,但现在查了一下没此备案,是否可以重新办理2014年1月至2015年12月的增值税优惠备案。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纳税人销售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增值税免税项目(包括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纳税人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享受税收优惠。纳税人办理时限:首次发生免税业务办理纳税申报前。相关证件证书或文件有明确截止期限的,按此期限作为备案期限;未明确期限的,两个年度备案一次,到期次年一月底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税务机关办结时限:即时受理,税务机关受理后,在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动生效。应提供资料:(一)验证资料: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和经办人身份证明。(二)报送主表:《税收优惠备案报告表》(一式一份)。(三)附送资料:1.农产品提供:(复印件一式一份) (1)土地租赁合同及土地权证复印件;(2)合作社章程;(3)经营项目证明文书和社员所承包及租赁的地亩、水面合同或协议;(4)社员名单;(5)种养殖品种及市值备案表。具体请您与主管税务局联系。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