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您好,请问,公司有一票进口货物,因境外供货商疏忽,误将100元的发票写为1000元(金额折人民币计算),公司已按境外发票1000元的进价完成进口报关,经与供货商协商,决定按100元支付货款,那么对差价900元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是否要作进项税转出呢,该转出税金及相应多交的关税对所得税有何影响,即是否要作为调增项目呢,谢谢! 问题答复:
佛山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1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的规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在海关部门缴纳的关税则计入库存商品的采购成本。现由于境外供货商误将100元的发票写为1000元,你司已按境外发票1000元的进价完成进口报关,现经与供货商协商,双方决定按100元支付货款,因此,若你司未向海关部门申请误征退税的情况下,须对差价900元所征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冲减应付帐款及库存商品等科目,该增值税进项转出税金对企业所得税核算没有影响。因此错误而多缴的关税若由你司承担,则并非列入调整项目,但会增加了你司当期的采购成本并对企业利润有影响;若经协商多缴的关税由境外供货商承担,则对你司的企业利润和所得税没有影响。 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热线或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