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是一个生产豆油的企业,按照《广东省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公布的大豆扣除标准为:农产品(大豆)单耗数量为5.376吨,那我们消耗用的其他农产品辅料,如“玉米”等农产品,如何扣除进项税呢?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的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另外,该文件的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规定,购进农产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试点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农产品是指列入《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的初级农业产品。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因此,如符合上述规定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购进的农产品应按上述文件及《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 年4号)的规定执行,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如购买的农产品辅料不属于上述文件中可扣除的部分,则不可扣除进项税额。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