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公司为其他金融业,有融资租赁业务许可,希望开展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不知是否适用“营改增”试点开具增值税发票?如果可以适用,销项税额如何确定? 问题答复:
广州国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回复:您好!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应税服务范围注释》的规定,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有形动产租赁业务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有形动产,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有形动产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因此,如纳税人提供上述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则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二、由于不清楚您司的纳税人性质,详细建议您查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的相关规定。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感谢您对本网站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