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烟管、吊车梁是否属于房屋建筑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21 11:31
问题描述: 我公司新厂房建造中购买排烟管、钢结构吊车梁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现该发票已认证,请问以上设备属于房屋建筑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吗?可否进项抵扣? 问题答复:

您好,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电子版可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查询。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您单位购买排烟管、钢结构吊车梁是否属于房屋建筑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请根据上述规定判断,如有困难,请带上相关资料请主管税务局判定。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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