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我于2001年向村委会生产组购买一套住房,因历史原因一直未办理过户续,当时购买价为12万元。现在办理过户,税务机关在计算土地增值中时,因没有发票,按现在的评估价和重置成本价,算出土地增值税要10万元左右。村委会不理解,当时房价才收了12万元,现在单单土地增值税就要10万元,还要加上营业税等其他税。请问这样计算方法对吗?能否按以前的购买价计算。 问题答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财产和行为税处答复:一、村委会生产组转让的住房如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地上建筑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对于无法提供当时转让住房相关的销售合同、不动产销售发票等有效凭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按评估价格确定转让收入和相应的扣除项目金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