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股息所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25 16:22
问题描述: 我公司2013年度有收到美国、德国子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根据我国与美国和德国的税收协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公司从缔约国另一方取得利润或所得,该缔约国另一方不得对该公司支付的股息征收任何税收。因此我公司是不是可以不要再计算抵扣限额? 问题答复:

    您好!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一)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贵公司从境外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根据税收协定的规定,在境外未缴纳所得税额。因此,不再计算相应的抵免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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