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租房的缴税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25 16:22
问题描述: 我们公司做活动推出一批店面让人免租营业,我们房产开发公司需要缴纳税收么? 问题答复: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劳务税处答复: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提供有偿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人,若贵公司无偿提供房租给他人使用,未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不征营业税。建议提供详细资料直接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财产和行为税处答复: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附征。若没有发生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则不用交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印花税:无租租赁期间不用缴纳印花税。
    房产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经询提问人,双方签订为一定期限内免收租金的协议,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
    所得税处答复: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依据上述规定,租金收入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租赁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支付租金日期。由于贵司与承租人约定免收租金期间无需支付租金,具有推销、推广性质,因此,不存在该店面出租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但是,如果出租方与承租方存在关联关系,则应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办法》确定应税收入,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事宜请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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