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部售房收益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25 16:23
问题描述: 您好,我想咨询下我司总部在北京,一九九几年当时总部在厦门购买房子,但是当时厦门房产证无法用外地公司名字注册,所以当时以在厦门的分公司我司名义购买了几套房产,房产的固定资产做在总部,我司没有入账,2013年销售出去了,当时亦只能以我司名义缴纳了营业税、契税等相关税金,但是这些费用均是总部转至我司账上代缴的,全部税金及收益均是总部入账,那我司还要做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吗?固定资产都没入账过,而且总部已经入了。 问题答复:

您好!以你公司名义购买的房产,应当属于你公司的固定资产。你司在购买房产之初的会计处理需要调整的,请自行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处理。
另,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三)转让财产收入。……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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