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我公司购买的小轿车发票以及汽油费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0-25 16:24
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某水泥有限公司,2014年10月,公司为副总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已取得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列入公司固定资产,试问:购买的小轿车发票以及汽油费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吗?我查阅相关文件:财税〔2013〕37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本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执行。国税局有人答复: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人消费自用消费品(小汽车、游艇等)所含进项税额不得予抵扣。哪种说法对??请给予解释,谢谢了!!! 问题答复: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3〕106号)
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2.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38号令)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由此,如果您购买的小汽车及汽油费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不得抵扣的范围,则可以按照规定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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