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与资产重组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1 13:55
问题描述: 有一企业将所属分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本投资设立一全资子公司,然后将分公司相关的债务债权和人员转移至新设立的子公司。请问这一业务是否属于资产重组,涉及的资产是否要征收增值税,分公司的进项留抵是否可以转移至子公司抵扣。 问题答复:

您好:
  您在网站上的咨询已收悉,现就您所咨询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企业仅告知债权债务的转让及投资子公司,并无法判断是否属于资产重组,请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判断并将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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