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老师,请问临近保质期食品低于成本价销售,就当是废物一样卖掉,销售收入低于进货成本很多,这种情况税务上有什么特殊规定吗?谢谢! 问题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号规定:商业零售企业存货因零星失窃、报废、废弃、过期、破损、腐败、鼠咬、顾客退换货等正常因素形成的损失,为存货正常损失,准予按会计科目进行归类、汇总,然后再将汇总数据以清单的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同时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所以您单位的这种情况如果不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金不需要转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欢迎您再次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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