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公司与外国企业签订了一份设计合同,合同约定对方公司和国内沟通电话费、有关的打印费、来国内的机票等差旅费由我司承担,合同总额中不包括这些不确定的费用。请问我们付给境外公司这些费用报销款时,是否也同付合同内的设计费一样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是否有相关的文件规定 ? 问题答复:根据财税【2013】106号文附件1:第三十三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司支付给外国公司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入外国公司的销售额,贵公司在支付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司支付给外国公司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入外国公司的销售额,贵公司在支付时需要履行代扣代缴增值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