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某科技公司1月向我司购买机动车1辆,开票时未提供税号,以法人代码证号做为开票依据,已缴购置税、上牌,无法抵扣17锛?进项;现该科技公司要求我司收回原发票(缺注册联、报税联)冲红,按税务登记证号重开抵扣。请问国税部门有没有相关的操作规定?文号是多少? 问题答复:如果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作废重开;如果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按以下规定处理,即纳税人因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码”一栏未正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而导致认证无法通过。对于此类属于“开票有误”的机动车销售发票,纳税人应取得原发票,或者由车主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购税完税证明原件(复印件留存备查)等相关有效证明,销货方纳税人可以凭此依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申请开具负数发票并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