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未填开“付款方单位”的发票能否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问题答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因此,未填开“付款方单位”的发票不得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未填开“付款方单位”的发票不得用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