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代行业如何纳税申报?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3 12:01
问题描述: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6点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定义中,“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中的“代理人”包括直接代理人和间接代理人,“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包括为货物的国际运输开展的订舱、业务联络、货运安排、箱管、结算等业务活动,因此,试点纳税人无论是否与国际运输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其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只要符合上述定义,就可以按照财税﹝2013﹞106号文件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那如果这样货代行业元月份开的都是专用发票,可以进行差额征收吗?需要去税务局备案申请吗? 或者要达到某种条件才可以差额,能告知吗? 问题答复: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的差额征税备案
一、业务概述
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国际运输企业的国际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运输工具所有人、运输工具承租人或运输工具经营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或者以自己的名义,在不直接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情况下,直接为委托人办理货物的国际运输、从事国际运输的运输工具进出港口、联系安排引航、靠泊、装卸等货物和船舶代理相关业务手续的业务活动。
二、法律依据
1、《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主表、份数
《增值税税收优惠事项备案表》,3份;
四、纳税人应提供资料
1、交通部的国际货物代理(或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者的批文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
2、与国际运输企业签订的代理协议或合同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相符);
五、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业务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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