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费和通勤费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方面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3 12:01
问题描述: 请问公司给员工报销电话费,话费单名头是个人,请问这种公司可否在税前扣除、个人是否交个税?交通费呢?是否需要交个税?谢谢! 问题答复:有关个人所得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1.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取得补贴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函〔2008〕251号)的规定,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通讯费、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费等均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仅指第二条列举的费用),可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单位必须要制定符合文件规定的通讯制度改革方案,个人因通讯制度改革而以现金、报销形式取得的补贴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标准内的公务费用,凭真实、合法的票据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另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公务用车费用及通讯公务费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7号)文件规定:“公务用车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2700元。实际发生额不超过2700元的,按实际发生额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实际发生额超过2700元的,其余额不得结转到以后月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通讯公务费用每人每月不得超过当月实际发生通讯费用的80%,且仅限一人一号。” 是指单位雇员每月个人的一部移动电话实际发生的通话费、月租费和信息费合计的80%部分,在计算 “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允许税前扣除。
有关企业所得税方面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公务用车费用税前扣除。你公司进行公务用车改革后,所发生的全部费用应按企业工资分配方案的规定,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以员工个人名头发票为凭据,在账务上报销的油料费、停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企业所得税前不允许扣除。
  2、通讯费用税前扣除。从2008年1月1日开始,企业根据其自身的相关规定发放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办公通讯补贴,计入职工工资薪金,按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处理。票据为个人名头的个人通讯费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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