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代理服务公司可以按以前差额计算缴纳吗?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7 14:14
问题描述: 我公司是广告代理服务公司,属于2013年8月1日以后“营改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可以按以前差额计算缴纳吗? 问题答复:《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3〕88号)第三条 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按照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计费销售额和3%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缴费额=计费销售额×3%
  计费销售额,为纳税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缴纳义务人减除价款的,应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减除。

  因此,提供广告代理服务的公司8月1日之后仍按差额计算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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