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问题?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7 14:14
问题描述: 我本人(自然人)于2008年1月投资了一家A有限责任公司,拥有该项公司100%的股权。因业务需要,我于2009年3月份另投资了一家B有限责任公司,也拥有该项公司100%的股权。2013年10月,因经营需要,我将A有限责任公司名下150万元的房产无偿划转到B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根据《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第八条规定,A公司和B公司是不是同一投资主体(我本人)内部所属的两家公司?B有限责任公司对这无偿划转的150万元房产能不能免征契税? 问题答复:财税[2012]4号文件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免征契税。”只有在上述规定列举的具体情况之内,才可以免征契税。 你所反映A、B公司,虽然是同一人投资,但系两个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它们之间的土地、房屋权属划转,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不符合免征规定,应依法缴纳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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