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成立的公司还可以享受减免三年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来源:中国会计网 2016-11-07 14:15
问题描述: 我公司于2013年初成立,注册资金280万元,属商贸公司,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正常经营;请问,1、比如我公司在2013年度应纳所得额为58,162.99元,所得税是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执行?2、比如我公司在2013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725,662.33元,是否还能享受减免三年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税率多少?如不能享受的依据是什么?现在新成立的公司依据什么条件能享受何税收优惠政策及相关文件? 问题答复: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117号) 一、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

五、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及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实施的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一律废止。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三、桂政发〔2010〕76号:(1)对新办的以国家鼓励类产业为主营业务,主营业务收入占全部收入的50%以上的民营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2)对新办并经认定为高新技术的民营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后,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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